姑且不論此法對農地造成的影響,本文只針對法案的內容加以整理。

廠管理輔導法明訂

1.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,須在修法後10年內取得「特定工廠登記證」,農地違章工廠必須於2039年轉型為合法工廠是遷走中高污染工廠或關廠

2.中央政府介入斷水電,避免地方政府不作為

3.輔導低污染違章工廠完成公安、環安

雖然這次修法未明列環團要求的公益訴訟條款,但違規工廠仍可被提起公益訴訟,因為其可能造成的任何形式污染,在現行法制體系皆可被提起訴訟,包含國土計畫法、環評法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

農地工廠兩階段合法化,落日期限20

針對違章農地工廠,以2016520日為界,在520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,應即依法停止供電、供水及拆除;至於先前既有之工廠則分別處理,其中,中高污染的工廠將輔導轉型、遷廠或關廠,拒不配合者,可依法斷水電、拆除。

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,須在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、繳納「納管輔導金」,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,完善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規劃等,於10年內完成改善並取得「特定工廠登記」,否則計畫將失效。

已取得「特定工廠」登記者,要每年繳交「營運管理金」,直到取得土地、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;「特定工廠登記證」的有效期限,則在本次修法起的20年止,特定工廠須完成「使用地」變更,才得申請工廠登記。

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,只能依現況使用,不得變更事業主體,也不得變更負責人、不得轉供他人,不得擴廠、增加產業類別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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